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邓国军 曾星新
2025年6月20日,宜章县人民法院联合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深入某化工公司,现场共同勘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治落实情况,并成功促成该化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,实现行政非诉执行案结事了人和。
2024年6月2日,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接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件后,对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。经对其废水排放总口、入河排污口采取水样进行检查、检测后,认定该化工公司污水排放口氨氮为33.5mg/L,超出《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458-2013)表二规定的直接排放标准。
2024年6月5日,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对某化工公司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排放超标准水污染物一案进行立案查处,责令其污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,并要求在期限内整改到位。后该化工公司并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,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依法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认定该化工公司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有关规定,处以罚款34万元。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送达后,该化工公司未向政府提起复议,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;经催告后,仍未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提起陈述、申辩,亦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。
案件进入法院审查阶段后,宜章法院主动联合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再次深入该化工公司,现场勘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治落实情况。经巡查发现,该化工公司已采取了整改措施,建立了水污染物处理池,确保水污染物达标准排放。
鉴于该化工公司的经营实际困难,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纠纷,宜章法院多次组织协调进行释法说理和思想疏导工作,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。
宜章法院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,并通过开展“6·5世界环境日”普法活动等形式,以实际行动守护辖区绿水青山,实现涉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执法与治理的多赢共赢。
责编:刘建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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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